| 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企业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这两个阶段的监理业务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前期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建筑物或其他室内空间结构、地理位置,对委托方的投资方向进行社会调研,协助委托方确定使用功能与环境艺术定位;
(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投资总额和功能与艺术定位,拟定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控制计划;
(三)聘请相关专家对草拟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四)提交论证报告给委托单位。
第十八条 装饰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考察选定招投标代理单位、编制标底的单位;
(二)填写相关表格,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 (三)确定参加投标企业的条件,核对投标单位的相关证件及业绩、信誉;
(四)协助做好招标代理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全过程的工作;
(五)协助委托单位与设计或施工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九条 装饰工程设计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委托方的投资额和装饰工程的功能与艺术定位,与设计师一起考察或查阅相关文件;
(二)对效果图、施工图提出相关建议;
(三)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审查工程概算是否超出委托方核定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装饰工程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确认需报批的施工手续是否完备;
(二)考察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检查落实现场”三通”及工程配套落实情况,确保具备开工条件;
(四)协助委托方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节约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六)确定材料、用品、设备等进场物品的样品,检查进场物品的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保合格证、节能节水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