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不得向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单位指定材料用品供应商及施工队伍与施工工艺;
(五)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不得接受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应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八)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 九 条 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 十 条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合法的监理单位执业,才能从事装饰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室内装饰高级监理师和室内装饰监理师两个等级。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监理单位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保密的事项;
(七)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装饰工程的业主均可自愿委托监理单位为其服务: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
(二)新旧居民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三)车、船、飞机等内部装饰工程。
第十五条 装饰工程监理全过程分为前期阶段监理、招标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是委托全过程监理还是某个阶段监理, |